第40章 朕看你是老糊涂了!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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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不从国库掏钱,户部尚书赵立就没那么激动了。
反正基层吏员的俸禄从地方财政里出,又不损害他们这些人的利益,所以殿内众臣现在比较关心老皇帝决定让哪个部门负责吏员考试。
不等朝臣提出疑惑,朱高燧又抛出了一个重磅消息。
“凡参与吏员考试与参加科举一样,皆必须进行身份审查!这便是朕今日宣布的第二道旨意!”
在神洲大明,想要参加考取功名的唯一正途科举,首先要过“资格审查”这一关。
大明沿袭了华夏古代“士农工商”的等级观念,对考生的家庭出身有严格规定,凡娼、优、隶、卒、匠户、商人、刑家之子皆不能参加科举。
娼、优、隶、卒即妓女、戏子、官府的低级差役如狱卒、捕快的后代。
虽然原历史上明中后期商业繁荣,但在制度上,商贾之家的子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被限制参加科举的,或者需要经过几代人的“洗白”才能报考。
虽然宋代以后“连坐”在科举中有所放宽,但在大明,如果家族中有犯重罪的记录,子孙在报考时往往会受到严格审查,甚至被直接剥夺资格。
此外,考生报名时,必须有同考的“举人”或地方官学教官作为担保人。
如果考生被发现出身有问题如冒籍、匿丧、出身低贱,担保人也会受到牵连。
这种连环保举机制,实际上就是一种互相监督的政审手段。
圣明的户籍制度比神洲宽松,没有娼、优、隶、卒、匠户、商人这些限制,但在过去,若家族中有人犯重罪的记录,子孙后代在报考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。
朱高燧说的“身份审查”,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考生出身、家世进行审查,倒不是什么新鲜事。
但他接下来说的话,却让殿内群臣再次骚动起来,甚至引得不少大臣面露疑惑。
“所谓身份审查,便是审查考生及其亲属的品行与罪行,若考生本人或其亲属有犯罪记录,便需根据犯罪性质与报考岗位要求,决定是否录取。具体而言,一人犯下如恶意杀人、谋反等重罪、大罪,三代之内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皆不准参加科举,更不准为吏!若是轻罪,则视具体情况而定!”
朱高燧此言一出,殿内顿时一片寂静。
但寂静过后,随之而来的却是嗡嗡嗡的议论声。
不多时,一名身着绯色官袍的官员躬身走出朝列,高声说道:“陛下,臣有异议!”
“讲。”
朱高燧见是须发微白、今年五十九岁的礼部尚书王怀安,眼底闪过一丝了然,点头说道。
因为王怀安向来恪守成规,不喜变革,所以他开口大概率会反对。
但朱高燧猜错了,王怀安并没有反对,他只是觉得有些严苛。
“陛下,一人犯罪,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三代之内不准参加科举,更不准为吏,此举是否太过严苛?”
王怀安躬身拱手道:“若亲属犯罪,考生本人并无过错,却因此被剥夺求学、为吏之路,恐有失公允,还请陛下明察。”
“王卿是觉得,杀官造反的反贼与那些拦路抢劫杀人的罪犯,他们的子孙也可以参加科举入朝为官喽?”
朱高燧面色平静地反问道。
“不不不!臣不是这个意思!陛下误会臣了!”
王怀安脸色大变,急忙摆手道。
朱高燧故作疑惑,微微皱眉道:“那王卿是什么意思?”
王怀安赶紧说道:“回陛下,臣认为细故之罪不该牵连三代血亲,重罪可以。”
所谓“细故”之罪,即民事琐事之罪。
眼下在圣明、炎明、大明,法律体系并没有明确区分“刑事犯罪”与“民事犯罪”。
这时的法律遵循的是“诸法合体,以刑为主”的传统。
也就是说,无论是杀人放火,还是欠债不还、婚姻纠纷,都规定在《大明律》里,而且往往都通过刑罚手段来解决。
不过,虽然没有形式上的“分立”,但在实际运作和立法细节上,两者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区别,但其核心原则是“民刑不分,以刑代民”以及“抓大放小”。
比如,欠债不还在此时被视为一种“罪”。
《大明律》专门设有“钱债”篇,规定如果欠债违约不偿还,债务人不仅要还钱,还要受到笞刑即打板子的处罚。
无论是处理杀人案还是争田产案,官府都可以使用拘捕、审讯甚至刑讯拷打的手段。
尽管都在一部法典里,但此时在立法技术上已经开始区分“重罪”与“细故”。
刚才提到的《钱债》篇就是典型的例子,它承认了借贷契约的法律效力,规定了利息上限,并区分了“违契不偿”(欠钱不还)与“抢夺”(抢劫)的界限,把经济纠纷与暴力犯罪进行了区别。
对于民事性质的案件,此时官府的判决通常是“刑罚+民事补救”并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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