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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7章 准备起诉赵永明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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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22、准备起诉赵永明

第三部分是事实与理由:

94年9月30日,被告利用其工作职务便利,私自将原告生产、使用的正品齿轮予以调换,替换为假冒伪劣、质量不合格的齿轮。

该行为直接能够导致拖拉机厂生产线出现异常、产生安全隐患、造成生产事故及生产秩序被破坏,属于主观故意、恶意干扰和破坏原告合法经营活动。

按照被告的思路,他们刻意隐瞒私自换件、使用伪劣产品的事实,故意将本次生产事故、安全风险的全部责任转嫁、栽赃给原告,意图让原告承担不实责任,严重损害原告名誉及合法经营权益。

本案虽然由于原告提前揭露没有造成既成事实,但相关事实清楚、行为完整连贯,被告主观恶意明显,违法事实确凿。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、经营权益及名誉权益,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这一部分真实还原的原则,清晰陈述案件完整经过。完整还原事实真相即可。

最后一部分是证据清单,这是支撑我们诉讼请求的关键,是案件胜诉的重要依据。本案最核心、最直接的证据,是此前与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前往拖拉机厂仓库,依法封存提取的假冒伪劣齿轮等涉案产品原件,以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,这份证据具备法律效力,足以证实产品不合格、被告调包的事实。主要包括以下6项:

1.涉案伪劣产品原物、封存物品清单、现场提取记录;

2.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、质检证明;

3.证明被告调换配件、违规操作的物证、工作记录;

4.证人证言、沟通记录、录音、等相关佐证材料;

5.本案产生的鉴定费、取证费、维权支出凭证;

6.其他与本案事实相关、能够证明被告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材料。

在起诉状的末尾,统一附上标准诉讼结语: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严惩不法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现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,恳请贵院依法审理、公正裁决。

至此,孙律师已将本案起诉状的全部撰写框架、核心内容、证据支撑及诉讼诉求全部讲解完毕,三人随即分工协作,由仲明正式启动诉状的草拟工作。

律师事务所接待区,随着纸张翻动声断断续续,一整个上午,仲明都埋首伏案,全身心投入起诉状的修改工作。为了让文书事实清晰、法理严谨,他反复对照案件细节、核对法律依据,逐字逐句斟酌措辞。历经一上午的潜心修改、三易其稿后,一份条理清晰、论证扎实、诉求明确的起诉状终于彻底定稿。

待仲明整理好纸质文稿,抬眼望向窗外,早已时至正午,不知不觉间已然到了午饭时间。

事务所素来为在岗员工统一提供免费工作餐,每日由合作饭店专人配送,免去了员工外出就餐的麻烦。孙律师早已留意到两人一上午的忙碌,提前贴心地为仲明和马媛各预订了一份工作餐。二人简单用餐过后,稍作休憩,便到来了下午的工作时间。

下午上班伊始,孙律师便来到接待区,她走到仲明身旁,拿起了他定稿的起诉状仔细审阅。她逐段通读,细细推敲文书中的事实表述与法律逻辑。审阅完毕后,孙律师面露赞许之色,放下文稿看向仲明:“这份起诉状写得非常出色,结构层次分明,案情梳理清晰精准,法理引用恰当,你的文笔功底很扎实。”

得到肯定后,仲明心中稍定。紧接着,孙律师结合案件关键疑点与取证难点,开始指导仲明撰写证据封存申请书。要求向法院申请: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后,第一时间对拖拉机厂仓库内,廷和齿轮厂9月30日配送入库的2000个2095号齿轮进行整体封存保全,杜绝证据被调换、损毁、转移的风险。

同时,孙律师交代了取证流程,要求申请书中写明,封存完毕后,由法院、拖拉机厂、廷和齿轮厂三方共同指派工作人员到场,依据原告掌握的线索,筛查、提取其中4个假冒齿轮,后统一交由专业机构检测鉴定,通过权威鉴定结果固定核心证据,夯实案件事实依据。

仲明谨遵孙律师的指导,快速梳理思路、落笔撰写,不多时便完成了这份证据封存申请,内容规范、诉求清晰,完全贴合案件取证需求。

待文书全部搞定,孙律师转头看向一旁的马媛,询问起最关键的取证问题:“文书已经整理完,现在关键问题是,你们目前有哪些稳妥的办法,能够准确的从两千个齿轮里找出这4个假冒齿轮?”

马媛早已对此做好准备,闻言从容应答,道出三套鉴别方案:“孙律师,我们提前准备了三种可靠的鉴别方法,绝对可以找出假冒齿轮。第一种是原厂标识鉴别,我们廷和齿轮厂的所有正品出厂时,都会在齿轮隐蔽、不易察觉的位置,用电蚀笔刻上‘廷和’二字专属标识,刻印工艺特殊、痕迹细微,外部仿造者根本无法完美复刻,这是区分正品与假货最基础、最核心的依据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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