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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9章 民法十策?卷四?丁九策·宣法之策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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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九策·宣法之策

题解:孙武曰:“知彼知己,百战不殆;知法懂法,民不犯禁。”此言乃行军作战之要,推及边地治理,更显其理。

律法者,治边之纲、安民之纪也。边地各族边民,多以农耕、游牧为业,久居疆陲,教化未盛,不识律法条文、不辨律法边界者甚众。

边民触法,非尽蓄意为恶,多因宣法不力、讲解不明。律法条文晦涩,边民无从知晓何为可为、何为不可为,终因无知而陷罪,既受刑罚之苦,又扰边地秩序,更损法治根基。

宣法以晓民,懂法以守序;民知律法,则不犯禁;民懂维权,则心安定。故立宣法晓民之策,循孙武知法懂法、民不犯禁之理念,秉持“通俗传法、案例释法、贴合边地、务求实效”之原则,规范边地普法之式。

每月集市之日,卫城司法官亲临现场讲法,摒弃晦涩律法条文,精选边地常见案例,如“张三偷羊被杖二十”“李四伤人减罚”之类,结合案例,直观解读边地简律二十条,使边民于鲜活案例中,懂律法、敬律法、守律法、用律法。

此举以通俗传法,以案例释法,使律法走出司法之堂,入边民之生活。让边民知法不犯法、懂法会维权,从源头上减违法之罪,固边地之法治,聚边民之共识,安边地之民生。

每月集市,人声鼎沸,司法官设简易宣讲台,陈案例展板,以通俗口语宣讲边地简律。

“张三偷羊被杖二十,只因一时贪念,既受刑罚,又失信誉”,台下边民围坐倾听,或点头称是,或举手发问,司法官耐心解答,乡绅代表以方言补充,务使每一位边民皆能听懂。

偏远村落,部落长老召集村民,坐于晒谷之场,结合本村邻里纠纷之例,讲解律法知识,村民围坐听讲,论辩其间,不亦乐乎。

孩童持简易律法手册,围于长辈之侧,听律法故事,于潜移默化中植守法之念。

宣法有声,晓民有果;知法懂法,边地安宁。卫城司法官,怀专业之心,尽为民之责,以通俗之语、鲜活之例,传律法于边民。

边地乡绅、部落长老,主动相助,积极传法,拉近律法与边民之距,增宣法之实效。

边地边民,倾心倾听,主动学法,于案例中明律法、敬律法,渐成守法、用法之习。

边地集市、村落,因宣法而增法治之气,因晓民而添和谐之象。集市宣讲之声、村落闲谈之语、孩童询问之言,交织成边地宣法晓民之画卷,使法治之光,遍照边地每一处角落,令边民于知法懂法中,守家园、固边安。

宣法宗旨

宣法晓民之要,首在明宗旨、定初心。宗旨为立策之魂,初心为宣法之本。

若宗旨不明,则宣法失向、举措失据,如无的之矢,难达宣法晓民、民不犯禁之效;若初心不守,则宣法流于形式、敷衍了事,非但不能使边民懂法守法,反而令边民对律法生抵触之心,背离“宣法晓民、普法安边、固边兴邦”之初衷。

宣法晓民之宗旨,当以宣法为手段、以晓民为目标、以实效为准则、以安边为根本,贯穿宣法主体、宣法内容、宣法方式、宣法受众、宣法考核之全过程,为本策之根本准则、施政之行动纲领,不容有丝毫差池、半点懈怠。

以宣法为手段者,借多样通俗之法,传律法知识、边地简律于每一位边民,破律法晦涩之壁垒,使律法可懂、可学、可用。

以晓民为目标者,使边民真懂律法条文之义,明行为之边界,知何为违法、何为合法,树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、用法”之念,从心底敬畏律法。

以实效为准则者,弃形式主义之宣,不搞空洞宣讲、不做表面文章,确保宣法内容合边民之需,宣法方式贴边地之实,使边民听得懂、记得住、用得上。

以安边为根本者,通过宣法晓民,减边民因无知而犯之罪,解边民因不懂法而起之纷,固边地法治之防线,聚边民之信任,安边地之秩序。

宣法核心原则

宣法晓民之规,乃宣法有序、晓民有效之关键,不可率意而为、随意宣讲,更不可照搬内地之法、脱离边地之实。必以严谨之原则为支撑、为导向,以务实之理念为指引、为遵循。

若无原则可循,则宣法无序、晓民失当,宣讲者无规可依,受众者难以理解,易生宣法晦涩、内容脱节、实效不佳等问题,难达“宣法晓民、民不犯禁”之核心目标。

其核心原则有三:一曰“通俗易懂、案例鲜活”,二曰“贴合边地、贴合民情”,三曰“常态化推进、务求实效”。此三者相辅相成、辩证统一、缺一不可,共筑宣法晓民之根基,贯穿宣法晓民之全流程。

通俗易懂、案例鲜活者,弃晦涩难懂之律法原文,以边民听得懂之口语、熟悉之语境讲解律法,精选边地常见之违法案例,如偷盗、伤人、债务纠纷之类,以案例为载体,解读律法条文,使边民于案例中直观感受律法之边界与威严,易懂、易记、易用。

贴合边地、贴合民情者,宣法内容聚焦边地各族边民之生产生活,重点讲解与农耕、游牧、邻里相处、财产纠纷相关之律法知识,避讲与边民无关之内容,确保宣法有针对性、有实用性。

常态化推进、务求实效者,建固定之宣法机制,定期开展宣讲活动,不搞一阵风、不走过场,持续发力、久久为功,确保律法知识渐入民心,真达晓民、化民、安民之效。

宣法主体规制

宣法之效,在于主体专业、履职尽责。若宣法主体不懂律法、不善宣讲,或敷衍了事、应付差事,则宣法难达其效,边民难真正懂法。

故明宣法主体规制,定主体人选、划职责范围、明履职要求,确保宣法主体专业高效,能精准传递律法知识,真达晓民之目标。

宣法主体以卫城司法官为核心,辅以乡绅代表、部落长老,三者协同发力、各司其职。

司法官为核心宣讲者,需精通《大吴律》与边地简律,熟悉边地常见案例,善用通俗语言讲解律法,具较强宣讲之能;乡绅代表、部落长老熟悉本族习俗、了解边民需求,协助司法官开展宣讲,负责翻译方言、解答边民疑问,拉近与边民之距,增宣讲之感染力与说服力。

宣法主体履职要求明确具体:司法官需提前梳理宣讲内容,精选案例、简化条文,确保宣法内容通俗易懂、贴合实际;宣讲时态度诚恳、耐心细致,不摆官威、不唱高调,以边民熟悉之语言、身边之案例开展宣讲。

乡绅代表、部落长老需积极配合,主动协助司法官开展工作,及时传递边民之疑问与需求,协助司法官调整宣法内容与方式;所有宣法主体需坚守公正立场,客观解读律法,不歪曲、不误导,确保边民接收到准确之律法知识。

宣法内容规制

宣法之准,在于内容精准、贴合需求。若宣法内容晦涩空洞、脱离边民生活,或涵盖过广、重点不明,则边民难以理解、难以接受,宣法晓民之效难显。

故明宣法内容规制,定核心内容、划重点条目、明筛选标准,确保宣法内容精准、实用、贴合边地民情与边民需求。

宣法核心内容聚焦边地简化律法二十条,围绕边民生产生活常见场景,重点涵盖四类:一曰财产类,含偷盗、侵占、债务纠纷等相关律法,如“偷盗他人财物,价值不大者杖十至二十”;二曰人身类,含伤人、侮辱、欺凌等相关律法,如“故意伤人者,视伤情轻重杖二十至五十,主动赔偿者可减罚”;三曰秩序类,含扰乱集市、聚众闹事、违反边地管控等相关律法;四曰维权类,含边民自身权益受侵害时,如何借合法渠道申诉、维权,明确申诉流程与权益保障。

内容筛选标准明确严格:一曰实用性,优先选择边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易遇到、易触犯之律法条文,弃与边民无关、晦涩难懂之内容;二曰通俗性,将复杂律法条文简化、解读,以直白语言表述,避用过多专业术语;三曰典型性,案例筛选优先选择边地常见、有代表性之例,如“张三偷羊被杖二十”“李四伤人主动赔偿减罚”等,使边民能感同身受、举一反三;四曰针对性,结合边地各族习俗,兼顾不同族群之生产生活特点,确保宣法内容能覆盖所有边民,贴合各族民情。

集市讲法规制

集市者,边民聚集之地也,人员繁杂、往来频繁,乃宣法晓民之最佳场所。每月集市日讲法,为宣法晓民之核心举措,若流程不规范、宣讲不有序,则难吸引边民参与,难达宣法实效。

故明集市讲法规制,定宣讲时间、划宣讲流程、明宣讲要求,确保集市讲法规范、有序、高效,真使边民于集市中懂法、学法。

宣讲时间明确固定,每月集市日上午,待边民聚集、集市热闹之时,启动宣讲工作,宣讲时长控于一个时辰之内,避过长致边民疲劳、离场,确保宣讲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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