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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零四章 他没犯法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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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看着翻译,似笑非笑地说:“翻译官,你跟你家特使大人好好说说,拿刀嘎自己肚脐眼,在你们东洋那是多特娘神圣的事情?那可是武士道精神啊,多光荣,多伟大。我这要是上去阻止了,他不得反过来给我噗噗两刀,说我破坏了他的神圣仪式?我可没那么傻,犯不着为了一个想死的鬼子,把自己的命搭进去。”

翻译脸色一阵青一阵白,硬着头皮把我的话翻译给了东洋特使。

特使气得脸色铁青,又通过翻译质问道:“就算你不能阻止,为什么不充当介错人?按照我们东洋的规矩,剖腹者需要介错人帮忙砍下头颅,保留体面!你这是对我们东洋武士道的亵渎!”

“介错人?”我嗤笑一声,摊了摊手,“我说特使先生,你是不是脑子不好使?华夏可没你们那破规矩。他没断气的时候,我一刀下去把他脑袋砍了,那叫故意杀人,法律上得判我死-刑;他断气了,我再补一刀,那叫侮辱尸体,照样得坐牢。你觉得我像是那种傻子吗?为了满足你们所谓的‘体面’,把自己送进大牢里?”

我顿了顿,看着翻译,语气带着浓浓的嘲讽:“还有你,翻译官。你天天跟着鬼子屁-股后面转,是不是把自己也当成鬼子了?忘了华夏的法律,忘了自己的祖宗是谁?我劝你还是早点回头,别到时候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。”

翻译被我说得哑口无言,脸色憋得通红,想反驳却找不到任何理由。

东洋特使更是气得浑身发抖,指着我半天说不出一句话,最后只能对着警-察局长怒吼,要求严惩我。

警-察局长这时放下手中的资料,推了推眼镜,语气严肃地补充道:“特使先生,关于您提出的两个质疑,我们从法律层面已经做了专业认定,王先生的行为完全合法。”

“首先,针对‘见死不救’的指控,我国《民法总则》第184条‘好人法’明确规定,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负有必须救助的法定义务——除非存在特定职务关系或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。王先生与山本雄一素无交集,既非法定救助义务人,现场也不存在《刑法》意义上的‘不作为犯罪’构成要件,他有权选择不介入自-杀行为。”

“其次,关于所谓‘介错人’的要求,这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完全不成立。”

警-察局长拿起一份法律条文复印件,递到特使面前,“《刑法》第302条明确规定了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罪,主观上存在侮辱故意、客观上实施毁损尸体行为即构成犯罪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即便按照贵国所谓的‘规矩’,‘介错’本质是对生命权的主动剥夺。”

“如果山本雄一尚未死亡,该行为构成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;如果其已死亡,则属于侮辱尸体的实行行为,两种情况均需承担刑事责任。我国法律只认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特殊免责情形,所谓‘武士道体面’绝非违法阻却事由,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。”

警长合上资料道:“简单来说,王先生不阻止自-杀是行使自身权利,不充当‘介错人’是遵守我国法律,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,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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